根据国家空气质量会商结果,从10月30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自10月31日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根据属地空气污染情况适时减少户外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5.减少溶剂型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会商结果,从10月30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自10月31日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工业公司管控,依据2024年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通过停止涉气排放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3.除涉及保障类建设工程和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4.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施工工地、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
6.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7.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生态环境部技术指南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要求,落实重型载货车运输管理措施(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8.用车大户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货车白名单车辆除外)。
9.天津港区域内停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含燃气)进行铁矿石、焦炭短倒运输。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可能地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会商结果,从10月30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出现一次区域性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自10月31日0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具体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最好能够降低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能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上班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最好能够降低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3.倡导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工业公司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年9月修订版)》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要求落实到位(暂停绩效级别的按低一级级别执行;今年新升级暂未调整应急减排清单中减排措施的企业按照新级别执行;未参与现级别评级的新投产装备,按照原级别执行)。
1.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中心城区二环路(不含)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2.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钢铁、焦化、水泥熟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1.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依法停止露天作业(参与绩效评级的企业,按照绩效评级措施执行)。
2.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3.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严格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4年9月修订版)》要求执行,充分应用企业在线、DCS、视频监控、门禁系统和无人机等手段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管控要求落实到位。
2.鼓励绩效分级为A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坚决防止“一刀切”。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对照A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分级标准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运输比例等达到标准要求。
3.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察觉缺陷立即督办整改。各级各部门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4.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宣传公众保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