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火灾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能统一指挥、协同作战,高效有序地做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存储易燃易爆、化学、放射等物品场所和重点公共场所、要害单位和大型仓库等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的火灾事故或有可能发生的突发火灾事故的处置。
1.4.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辖市、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以人为本,救人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作为第一个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的发挥特勤队伍的骨干作用、各类专家的指导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3规范程序,科学施救。规范救援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使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部队应急救援能力。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预防工作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加强火灾预防,抓好队伍、装备建设以及预案演练等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火灾)。
1.5.1特别重大火灾(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2重大火灾(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3较大火灾(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1.5.4一般火灾(Ⅳ级):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成立常州市处置火灾事故总指挥部,负责部署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决策重大灭火措施,通报情况,调派相关单位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协调和后勤保障。总指挥部下设社会联动力量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处置指挥部。
社会联动指挥部,贯彻实施总指挥部关于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命令、指示和各项决策,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力量,合力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发生火灾事故时,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前沿灭火救援行动,火灾现场指挥部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指挥部下设前沿作战、通信保障、安全警戒、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后勤保障、技术专家等应急小组。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等级制度。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规划区分的灭火处警和灭火资源调配使用等级,将火灾事故预警信息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火灾,Ⅰ级为最高等级,Ⅳ级为最低等级。
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政治影响和特别重大人员的伤亡、环境污染、爆炸、建(构)筑物整体坍塌等情况。
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政治影响和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环境污染,爆炸、建(构)筑物局部坍塌等情况,并有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升级。
有少数人员被困,可能会造成少数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较大经济损失的,无爆炸、环境污染等情况出现的,可能会造成火灾事故升级。
不会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燃烧面积不大,无爆炸、环境污染等情况出现的,不会造成火灾事故升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后,事发地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即时认真核实情况,立即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允许超出1小时,市政府在1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发生火灾事故时,按照快速、准确、科学、机动的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事故发生地政府要在市处置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到达前,组织先期处置。市处置火灾事故总指挥部在领导组织火灾扑救的同时及时将火灾情况报告省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发生Ⅲ级火灾事故后,由火灾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迅速启动Ⅲ级响应预案,并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发生Ⅳ级火灾事故后,由公安消防部队独立作战时,由当日值班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
4.3.1.5灭火现场指挥部根据自身的需求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1.6指挥部向上级报告灭火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较为合理建议,传达上级指令。
4.3.2.1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火警,必须迅速准确地向市应急中心报警。发生火灾单位一定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邻近单位理应当积极支援灭火救援。
4.3.2.2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并立即分析评估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市公安局报告。紧急状况下,可越级直报市政府,提出处理解决的建议,由市政府决策并负责启动相应的响应急预案。
4.3.2.3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接到市政府命令后,应立即按本预案的要求,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就地、就近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并沟通通信网络,保证同市政府的联络畅通。
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救援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确保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
参与火灾事故救援行动的各单位负责为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出安排,并正确引导其疏散到安全地带。
4.3.6.1当灭火救援行动工作完成后,经市应急总指挥部批准后,现场总指挥通知所有参与救援力量终止救援行动。
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火灾事故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协调组织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灭火救援结束后,由各参战单位在24小时内分别提供单项总结,由消防部门负责汇总,形成灭火救援战斗总结,建立材料档案。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施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丢失或者损坏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灭火救援行动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市应急中心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各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消防指挥中心与常州市卫生局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承担烧烫伤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单位。
各应急救援行动参与单位,为确保救援机制实施,必须准备自身专业储备相应的抢险救援物资。
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工作,使全体市民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增强应对初起火灾的能力。
加强对各企(事)业单位安保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时进行业务轮训,慢慢地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加强各联动单位的联合演习,提高其应急处置水平和协调能力,逐步加强各参与灭火救援力量之间的配合与沟通。
常州市政府领导本预案的评估、制(修)订工作,具体由常州市消防支队负责正文部分的拟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8.2.2对在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由总指挥部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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