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6号国务院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公布。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规范网络内容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
纵览新闻客户端、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联合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邀请了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的14名专业律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进行解读。
哪些网络信息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哪些网络信息会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如何管理?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注意些什么问题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注意哪些?
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期邀请了嘉宾赵鹏波律师,赵律师就该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进行解读。
赵鹏波,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石家庄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擅长合同类、执行类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类案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解读: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是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思想健康,也就是思想道德品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要在未成年人心中生根发芽,更要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化于心,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增强未成年人对中华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让未成年人通过思想引导行为,养成良好习惯,避免沾染不良风气,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解读:未成年人的自控力、判断力、鉴别力较弱,容易受到有淫秽、色情、暴力、、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网络信息的影响,从而产生不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某种特定信息的刺激下,容易出现犯罪倾向。所以该条将主体范围扩大为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上述危害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行为。同时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淫秽色情信息,更是除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外,特别规定了“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第二十三条: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解读: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内容,既包括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还包括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本条例二十二条已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做出明确禁止的规定。而本条是对可能影响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提示。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辨别、分析和判断能力,接触到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信息后,有可能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故要求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具体方式可以在字体颜色、大小、位置等形式上与其他提示或内容有显著区别,并保证正常观看必然予以关注。同时还应说明该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或者适合观看的人群年龄等信息。
本条还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确定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相关标准的设立,有利于标准的统一和权威性,确保后续有效实施。
问: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注意哪一些问题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注意哪些?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解读:本条是为加强对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规范,对于针对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要求不得出现本条例中第二十三条中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而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实际业务出发,对并非仅针对未成年人的产品或服务上,出现可能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同样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关注的重点环节出现,避免未成年人在不经意中受到危害。同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其后台的特殊优势,向未成年人提供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网络商业营销,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后果。(纵览新闻见习记者丁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