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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剪叉式高空作业车    发布时间:2024-06-30 08:34:56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发改委、数据资源局,开发区建发局、城管局、经贸局,通信主管部门,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市政道路工程及市政地下空间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我市工作实际,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数据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合肥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格外的重视,切实履行职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本次专项行动,按照行动方案组织实施,切实提升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统筹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有很大成效避免道路反复开挖、管线无序建设和事故频发,保障城市安全运作,切实推进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安徽省城市地下管线建设专项行动方案》,结合《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围绕实现地下管线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聚焦规划管控、建设过程管控、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安全体系建设4大专项行动,共15个方面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对标对表、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全面查找各类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于短期能够实现的工作,坚持立行立改;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风险隐患,要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对需要长时间坚持的工作,要系统分析、改进优化、完善机制。从本年度二季度开始,分动员部署、整治攻坚(4月至10月)、巩固提升(11月至12月)三个阶段进行,到2023年底,我市地下管线重大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地下管线建设质量和管理上的水准进一步提升。

  1.统筹管线建设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线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统筹地下管线建设,合理确定管线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明确重要管线与轨道站点、重要河道、铁路桥梁交叉跨跃部分,做好道排衔接沟通,并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互与通行、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完善相应管控制度和机制。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管理)单位应尽快完成行业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编制,并完成报批。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21-2035年)》编制,统筹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空间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市自规局。实施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2.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划和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专业管线建设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结合年度专业管线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规划。地下管线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的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时序。依托城市道路埋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并在道路红线外适当预留管线接驳口,避免后期道路反复开挖。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完成时限:探索建立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规划编制机制,开展2024年度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规划编制试点。

  3.稳妥推进各类综合管廊建设和缆线类管线合并建设。对各类地下管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推广应用组合排管式缆线管廊等,实行统一建设,有偿使用的建设管理模式。用于铺设各类通信和广播电视管线的通道应当同槽同井合并建设,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类浅埋管线应优先从上述合并建设的通道内铺设。管廊及城市主干管网应预留一定的过路支线廊和支管到道路另外一侧,并在道路红线外适当位置预留管线接驳口。推进建立综合管廊建设和缆线类管线合并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保障,推动综合管廊地方立法。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实施单位:市级和区级道路建筑设计企业,市管廊公司、各供电、通信和广播电视、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建设)单位。

  4.严格规范建设行为。①全方面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各区(开发区)应逐步推进管综方案审查,管线综合方案设计及审查意见是编制管线综合初步设计专篇的依据。经审查合格的管线综合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②严格管杆线建设许可办理,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建设行业地下管线建设审批手续分工作的通知》(合建〔2020〕63号)要求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建设。③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办理施工审批或者道路挖掘审批前确定管线测量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委托合同后,进行开挖施工。④地下管线日内,委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单位应将管线竣工测量资料报送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各区(开发区)管线主管部门,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5.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理应当对管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全面及全过程负责。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建设的,建成后由本单位使用管理的管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由产权(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纳入主体工程投资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6.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理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和竣工测量资料。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核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时,应核验《合肥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资料验收意见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建筑设计企业将纳入信用平台管理。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设计企业,供水、燃气、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7.严格控制道路挖掘。①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②必须挖掘城市道路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市政道路管理部门要严把城市道路挖掘审批关,办理审批时,应要求申请道路挖掘单位提交相关范围内的既有地下管线图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协议。未提供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协议的,不予审批;审批完成一周内,应将项目信息推送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部门。③城市道路挖掘,一般应采用非开挖顶管施工,并采用惯性定位法进行竣工测量。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各区(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8.建立健全巡检制度。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评估管线产权和管理单位运行维护情况。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是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检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置。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检和隐患排查制度,并长期落实。

  9.加强第三方施工防范。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是工程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施工单位应向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获取既有地下管线资料,并核实其现状性,按照施工方案和保护协议施工;发现未查明的地下管线,或损坏既有地下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配合做好地下管线相关测量工作。推进地下管线防挖掘破坏保护机制的建立,既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要协同施工单位制定地下燃气、供水、通信等管线保护防范措施,做好技术交底和现场监护,严防野蛮施工、盲目开挖作业损坏燃气等地下管线,引发安全事故。

  牵头单位: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10.遵守作业安全制度。开展地下管线施工维护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技术要求,坚持“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程序,配备必要的监护救援人员和设施设备,强化安全交底和班前教育,严禁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牵头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实施单位:地下管线施工、维护等单位。

  11.加快老旧管网改造。有序推动“十四五”期间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制定《合肥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等,在全面摸清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的基础上,健全适应更新改造需要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等老化管道和设施进行改造。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燃气、供水、热力、排水、通信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12.健全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坚持标准引领,统筹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专业地下管线数据管理,在我市现有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系统功能。适时对权属不明、废弃、缺漏以及拓展区的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加强地下管线信息共建共享,管线产权单位每月向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部门报送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新增、迁移和变更的全量地下管线测量数据资料。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13.拓展城市生命线功能。结合全省城市生命线二期安全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安全监测技术,对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等重要管线,城市核心功能区、人员密集区、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区域,易涝、易漏、易爆、易坍塌等重点部位,以及地下管线周围道路开挖施工现场等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加强燃气等地下管网泄漏报警应急联动处置装备的应用,开展开挖施工前后的风险评估论证,提升城市生命线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燃气、供水、热力、排水等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14.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定期排查整治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管线。废弃的地下管线,管线单位理应当及时予以拆除或者封填管道,消除安全隐患,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部门。开展窨井井盖病害整治提升,消除井盖病害隐患,强化窨井设施管理及绩效考核工作,切实提高城市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市政设施安全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前各管线产权单位要建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隐患排查清单、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并长期落实。

  15.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路面塌陷等突发事故,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单位: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前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应急管理机制,包括应急防灾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定期组织演练,并长期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开发区应进一步明确地下管线主管部门,统筹开展规划管控、建设过程管控、日常维护安全巡查、安全体系建设4大专项行动,监督15个具体内容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共同推进。

  (二)落实责任主体。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是地下管线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建设和运行。各地下管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和统筹地下管线建设,负责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市自规局是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统筹、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电力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负责通信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协调通信企业落实管线相关规划建设要求;市文广新局负责广播电视管线行业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将联合开展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的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地下管线工程无证施工、野蛮施工、盲目开挖作业的,对不按审查合格的管线综合设计施工图施工的,对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于引发燃气等地下管线损坏泄漏、发生爆炸事故以及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等事故的,市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城管局依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合肥市地下管线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引导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源头管控和安全应急防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管线挖掘安全月”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公众保护地下管线的意识,鼓励群众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经信局、市文广新局要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合肥供水集团、合肥热电集团、合燃华润公司、安徽深圳燃气、昆仑燃气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合肥有线电视公司、市管廊公司要落实地下管线建设与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各级市政道路工程建筑设计企业和地下空间工程建筑设计企业要落实总牵头的统筹协调责任,分别明确本次专项行动责任部门和具体联系人,填报联络表(详见附件1)于2023年4月6日前反馈市城乡建设局。同时,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填报季度工作进度(详见附件2),分别于2023年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反馈市城乡建设局,由市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推广应用组合排管式缆线管廊等,实行统一建设,有偿使用的建设管理模式。

  探索建立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机制,开展2024年度地下综合管线建设计划编制试点。

  推进建立综合管廊建设和缆线类管线合并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制度保障,推动综合管廊地方立法。

  各级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时,要求申请道路挖掘单位提交相关范围内的既有地下管线图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协议。

  在我市现有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系统功能。适时对权属不明、废弃、缺漏以及拓展区的地下管线进行补测补绘。

  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一、二期基础上,实现市县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等重要管线高风险区域监测全覆盖。

  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综合管廊规划;办理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和规划核实手续。

  完成《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2021-2035年)》,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供水、燃气、排水等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空间设施建设。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推广应用组合排管式缆线管廊等,实行统一建设,有偿使用的建设管理模式。

  ①进一步明确辖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②全面开展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逐步推进管综方案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管线综合设计施工图不得擅自变更;③严格管杆线建设许可办理,要求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工程开工前,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建设。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应同步规划建设各类综合管廊;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旧城改造推广应用组合排管式缆线管廊等,实行统一建设,有偿使用的建设管理模式。

  市级和区级道路建设单位;轨道交通、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等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办理施工审批或者道路挖掘审批前确定管线测量单位,签订竣工测量委托合同后,进行开挖施工:依附于新(改、扩)建道路建设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沿路全部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等地下空间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量单位,并签订主体工程和连接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合同。

  委托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单位应将管线竣工测量资料报送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机构:依附于道路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一报送;轨道交通、综合管廊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等地下空间工程,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统一报送。

  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既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合肥供水集团、合肥热电集团、合燃华润公司、安徽深圳燃气、昆仑燃气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

  ①进一步明确本单位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部门;②开展专业地下管线规划编制或修编;③负责所管地下管线安全运作;④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定期排查整治地下管线安全隐患。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和“无主”管线月,建立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制定排查清单和处置清单。

  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路面塌陷、坍塌等突发事故,要根据各自地下管线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依法办理杆管线建设许可证,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建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巡检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时进行检测维修。

  用于铺设各类通信和广播电视管线的通道应当同槽同井合并建设,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类浅埋管线应优先从上述合并建设的通道内铺设。

  每月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新增、变更和迁改的全量地下管线测量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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