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入户端口以外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整治改造。根据《青岛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建议》、《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老旧小区专营设施设备协同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对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原建设标准不高、年久失修、老化破损的水、电、气、暖、通信及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做协同改造,切实补齐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短板,打造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新格局。
1.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考虑5G网络、智慧水务、智慧能源建设,系统推进专营设施设备更新。落实各方职责,厘清改造后相关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和维护更新管理责任,维护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的成果。
2. 统筹协调,协同共治。各区 (市)实施主体在计划申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等环节充分征求专营单位意见。专营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充分的利用存量地下管线资源,确保专营设施设备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移交。
3. 尽力而为,一步到位。专营设施设备应一次性改造到位,改造完成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对产权或维护、更新职责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或维护、更新职责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
小区内有现状通信管道的,利用现状通信管道。由政府投资建设小区内线缆设施设备,包含小区共用光缆交接箱,多网合一信息箱、小区光缆、楼道线槽及用户线。通信管道使用费由非管道产权专营单位分摊,根据通信主管部门制定的管道共享指导价格支付给管道产权单位。管道产权单位承担管道疏通责任,确保小区内管道及单元引入管的通畅。
没有现状通信管道的小区,由政府承担管道、多网合一信息箱以及线槽的建设及费用;其他线缆设施 (共用光缆交接箱、小区光缆、用户线)由一家运营商牵头负责建设,其他运营商共享。区市负责协调各运营商合理承担共建小区的数量。各区 (市)政府负责提出共建小区分配建议,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实施共建共享。
确无条件建设管道实施通信架空线缆入地改造的,由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完成各自架空线缆的序化规整、飞线及废线清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由属地政府负责墙壁线槽的敷设。
有线电视架空同轴线缆入地改造,除共享设施以外的专用同轴线缆及设备设施由广电网络专营单位自行承担。也可采取政府奖补的方式统一改为光纤入户,其中用户端光端机费用由政府承担,施工费由广电网络运营商承担。
由专营单位按照特许经营区域统筹实施的,专营单位可直接立项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中央预算内资金”)。根据各小区改造建设时序单独完成相关专营设施的改造。生活用水价格与成本倒挂的供水企业,由各区 (市)明确 “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改造。
由各区(市)统筹实施的,各区(市)实施主体负责立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涉及专营设施改造奖补资金全额用于相应的专营设施设备改造。未申请到的,由各区 (市)明确“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做改造。
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非一户一表小区,由专营单位承担表箱及电表改造费用,另外的费用由区市政府或组织原产权单位出资;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一户一表小区,专营单位负责完成架空线缆的规整、飞线及废线清理并承担对应费用。
各区 (市)实施主体负责提出项目改造详细的细节内容,通过组织召开前期协调联席会,邀请专营单位参与、协商,一同研究专营设施设备改造的可行性,明确年度改造计划。
专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年度计划及重大专项,最大限度地考虑管网及专营设施设备更新和扩容增量,负责对改造内容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需由专营单位承担的改造资金,专营单位应及时列入本单位投资预算。
街道、社区应牵头组织工作人员,联合小区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深入小区,广泛征集居民意见。
由各区(市)实施主体委托的设计企业负责协调小区内总体设计,汇总设计图纸,完成综合管线图纸的设计等工作,并与专营单位共享。
由各区 (市)统筹实施的,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应主动与专营单位沟通,完成专营设施改造设计的具体方案,并由区市负责立项;由专营单位统筹实施的,由专营单位自行委托设计单位,并应主动与各区 (市)委托的设计单位沟通对接,并单独开展立项。
各区 (市)在组织设计的具体方案联合审查时,应及时通知所涉及的专营单位参加会审。
施工阶段,各区 (市)实施主体应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期安排,合理的安排时序,避免重复开挖。应及时通知专营单位落实既有管线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护,确保施工期间运维安全。
专营单位为城镇老旧小区建设及加装换热站、二次供水泵房、光缆交接箱、配电箱、水表箱、直饮水机等地面设施设备的,选址建设及安装在不违反有关规范及要求的情况下,各区 (市)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街道、物业及业委会等组织机构应予以支持。
改造完成后,各区 (市)实施主体应组织专营单位按改造内容做验收,有关的资料要及时共享。
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专营设施设备,改造后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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