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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城区既有道路开挖接驳地下管线实行施工告知制度的通知
来源:剪叉式高空作业车    发布时间:2024-08-12 10:30:00

  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预防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强化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意识,完善地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开挖既有道路,或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在施工前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内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与相关地下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做核实,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本通知所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地下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在我市城区既有道路开挖接驳地下管线工程,区城管执法局及相关审批单位在受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时,应告知申请单位,通过长沙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做施工告知,并在平台上提交以下资料(平台网址:):

  2.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平面图(示例图详见《长沙市城市管线综合设计导则》附图);

  (1)与涉及的相关地下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协议模版由各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四、按照“谁主张、谁申请”的原则,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告知,涉及的相关地下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予以配合。

  因应急抢修等原因无法及时进行实施工程告知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办。

  五、综合管廊内的地下管线接驳,按照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架(敷)设、迁改、维护地下管线的,应当按照《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征求长沙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地下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隐患,在城市桥梁、隧道改建、扩建、维修时,应积极予以配合。

  六、地下管线权属及运维单位应配备信息专员,负责长沙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动态管理,在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施工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需进行配合的项目确认工作。

  七、市住建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以及地下管线权属或运维单位的确认意见,对施工告知进行回复并在长沙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施工预告。

  八、各地下管线建设及权属运维单位应按照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计划的建设时序,科学制定3年内地下管线储备与建设项目计划,确保地下管线建设与路由建设同步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工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提交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成果。

  十、因申请办理施工告知单位未提交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成果或提交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造成项目所在路段后续建设中地下管线受损的,由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区住建局应通过“占道、挖掘审批系统”、“工改系统”等审批服务平台,每月定期获取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信息,并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数据;市住建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每季度定期对各区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告知情况进行统计排名,并抄送给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地下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在长沙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补录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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