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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剪叉式高空作业车    发布时间:2024-09-19 23:17:35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内容,规范相关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订了《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内容,规范相关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订了《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所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张岩松,电线,传线。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见附件一。

  (一)实施工程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监理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以下简称

  专项方案”),该专项方案是指实施工程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编制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危险源分析、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二)专项方案应当由实施工程单位组织本单位实施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实施工程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驻地

  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见附件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从“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库”中邀请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工程特点,专家中安全管理类和交通工程类应各占一定比例),对已编制的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3日前送达专家组成员。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等。

  、专项方案论证前,专家组成员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审查意见书》(具体见附件三),审查意见书应有针对性,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项方案论证后应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审查论证报告》(具体见附件四)。 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理应当重新编制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对专项方案审查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实施工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等,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符合性审查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经专家论证需修改完善的是否按要求进行修改和补充。针对性审查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符合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第八条专项方案实施

  (一)施工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对于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后报监理单位,由驻地

  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四-六条重新审核。(二)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四)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九条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将批准的专项方案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报工程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年9月1日起执行。《常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安全实施工程的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暂行)》(常交质〔2007〕6号)同时废止。附件

  (含5m)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石方开挖工程

  (含5m)的土石方开挖;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不良、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结构物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含5m)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基坑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

  (含40 m)或多孔跨径总长超过100m(含100m)的便桥的架设与拆除以及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工程(十)特别危险的其他工程(现场施工条件、周围环境、交通条件复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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