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利局,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水利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持续深化水利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和我市62条重点检查事项落地落实。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苏安〔2022〕10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宿安发〔2022〕12号)要求,现就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通知如下:
1.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水利管理用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办公、生活场所。
6.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风险隐患,有几率发生坍塌风险的水利管理用房。
1.是否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按月对燃气使用情况做一次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
4.是否对出租场所燃气使用情况做安全检查,督促用气单位(用气人)按规定开展燃气使用自查和隐患整改。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电瓶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硬质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干部职员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1.工程建设中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2.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或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是不是真的存在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情况;是否执行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3.高边坡、基坑(槽)、有限空间、模板、脚手架、临时用电、危化品使用、高空作业防护和油库、仓库、施工生活区防火防风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倒塌措施是否落实;起重设备、施工机械管理职责是不是到位、安全技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是否办理审批手续,风险控制措施是否落实。
5.是否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年度安全培训、新进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和“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实施工程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证书。
6.是否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台账,健全安全风险隐患处置机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
7.是否依法依规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购置、更新、验收、检查各类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是否淘汰和限制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
8.是否建立安全度汛机构,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充实防汛抢险人员,备足备齐防汛设备及物资,是否落实汛期防汛值班值守、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
9.项目法人和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在岗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百日攻坚行动领导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局安委办牵头负责落实。同时,各地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压倒性”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推动责任和措施落实“最后一公里”。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检查组,将开展督查检查,全力推进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二)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工作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坚持将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安全大检查相结合,一体推进。坚持自查自纠与督查检查相结合,坚持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相结合,强化问题导向,聚焦整治事项,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督查检查,强化工作纪律。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的监督检查,要把百日攻坚行动纳入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重要内容,组织专业力量深入现场严督细查,并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隐患长期不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和责任追究,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请各单位于每月24日前将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水利局,并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送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