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的管理,平衡在建项目的土石方需求及缓解弃方和缺方的矛盾,节约政府资金,减少实际工程成本,根据《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建筑设计企业应以工程内部土石方的自我平衡为目标,实现建设项目内土石方的挖掘、堆放、回填等循环利用,避免土石方二次转运。土石方工程达到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制订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方案,就近确定弃土点或取土点,并附有方格网计算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加强对项目土石方管理方案的审核工作,对不按要求编制土石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方案的不予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对建设项目自身无法自我平衡的弃方及需回填的缺方,建筑设计企业应及时将弃(缺)方情况报送至项目所属区域的各区人民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由各区人民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结合各自区域内在建项目的实时情况统筹开展对口调配工作,调配应遵循运距最短、工期最衔接的原则进行;对于因回填工程有土质需求或运距相近相邻等情况,由缺方建筑设计企业报项目所在区政府报备后,双方建筑设计企业相互间可自行联系协调对口消纳;正常的情况下,由项目缺方单位负责安排车辆至弃方项目现场装填,特殊情况可由双方进行协商。
三、对建设项目自身不再有需求和无法实时调配的弃方,建筑设计企业应按就近原则运输至各弃土点,不得到处乱丢,对回填土的提取也应遵循就近原则。建筑设计企业应负责监督实施工程单位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可利用土石方等进行分类,并按《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我市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行处理。
四、为保障土石方弃(取)用地及管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确定土石方弃(取)点选址,选址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土石方弃(取)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依法委托市属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
五、弃(取)土点的土石方一般仅用于调配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缺方事宜,土石方涉及矿产资源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对外销售。涉及跨区域协调等特殊情况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统筹调度。对项目土石方量较大,需单独寻找弃土点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选点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同意。
六、本通知适合使用的范围为三亚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石方的挖掘、消纳、平衡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所称土石方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的土方、石方,不包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不可利用的其他废弃物。